中医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
发布时间: 2016-06-01 浏览次数: 104

中医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

保证中医文化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:中心)开展高水平的学术活动,保证中心重大决策的科学性,参照教育部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章程。

一、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,作为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

二、学术委员会职责为:

1.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。

2.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。

3.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。

4.审定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、进展及成果,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。

5.审定中心的学术交流活动。

6.审议中心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。

三、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,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;积极吸收中青年学者参加。

四、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。学术委员会成员(包括正副主任)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。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五、学术委员会主任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聘任,副主任由主任提名,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,但须获会议出席者2/3以上票通过。中心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。

六、学术委员每届任期四年,每届更换人数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。

七、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。针对中心的重大问题,学术委员会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,亦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解决,两种方式同样有效。

八、中心办公室为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,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。

九、本章程由中心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文化研究中心
二○一五年七月九日